预科班介绍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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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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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介绍


少数民族预科班是根据少数民族学生的特点,采取特殊措施,着重提高文化基础知识,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为我校本科进行专业学习打下良好基础所开设的一种教学班制度。

少数民族预科生生源要求:

少数民族预科班生源限定为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重点招收边远农村、高寒地区、山区、牧区的考生,并适量招收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招生对象有1种:新疆籍少数民族双语班和民考民和青海省民考汉,学制1年。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对象的条件: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报考条件,热爱家乡,立志为建设家乡作贡献的边疆县、执行边疆政策的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及行署、州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乡的少数民族考生或汉族考生。父(或母)在上述地区乡一级(含乡级)以下的单位工作的城镇户口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汉族考生均可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

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培养单位和各届录取人数:

        我校2018年开始进行高校自己培养模式,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培养单位:BET体育365投注官网。

新疆协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

人数

2018级少数民族预科班

40

2019级少数民族预科班

50

2020级少数民族预科班

70

备注:2020年开始招聘青海省少数民族学生。




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少数民族

预科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以下简称民族预科班)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预科班,是国家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办学形式。

第三条 民族预科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预备性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

第四条 民族预科班教育实行集中和规模化办学,单独组班,统一管理;根据本、专科(高职)培养目标的要求,加强学生道德素质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为进入本、专科(高职)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第五条 民族预科班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和宣扬宗教。

第二章 学制与教学管理

第六条 民族预科班学制为一年,不分专业,单独组班,固定教学和自习教室,配备专职班主任,统一管理。

第七条 BET体育365投注官网为民族预科班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课程教材由开课学院(系)选定并报教务处审批使用。

第八条 民族预科教育实行考核制度,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方式按照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学期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预科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给与一次免费补考机会。经补考后仍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应当予以退学。若补考后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研究确定是否可以在就学本科期间补修。

第十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转入本科学习。未取得预科结业证书者,退回生源地。相关手续由学校负责办理。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 举办和管理民族预科班,应当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主要内容,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世界观、人生、价值观;培养学生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品德和文明风尚;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十二条 族预科班学生的教育管理应当遵循生活上关心爱护、校纪校规上严格要求、教学上耐心细致的原则。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使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三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违纪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民族预科班学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民族预科生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教育阶段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届时将按照国家政策设定情况执行。

第十五条 民族预科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和要求统一集中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接受学校统一入学教育,同时须参加针对民族预科生的入学教育内容,进行统一军训。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以参加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和评优评选,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按学校相关规定设定条件和比例执行。

第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认真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实践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实行固定教室晚自习和早操制度,学生上课、晚自习、实习、实训、军训、课程设计、班会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提前请假并经批准。未经请假或超假不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各班班长和学习委员负责本班考勤工作,并如实填写每堂课或其它教学活动缺课学生名单,经任课教师核实签名后,于每周末送交辅导员,辅导员核实缺课性质后,填入考勤月报表并予以通报。  

学生实行周日例会制度,每周日晚由辅导员和班主任组织学生进行政治理论学习,传达校、院有关文件精神,总结上一周班级工作,解决学生一周来的思想、学习、生活困难。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除急病或有急事者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二十五条 对旷课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中请假(病假)时间占本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劝其休学。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依据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七章综合素质测评与评价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评价采取综合素质测评的方式,综合素质测评依据我校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和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初进行,测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素质、学业成绩、身心素质和创新实践能力四个测评模块,其中学业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各门(含必修和选修)课程结业成绩的平均分。

第三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测评结果体现我校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学生各类评奖评优、就业推荐、组织发展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和学业成绩同时作为预科生结业后选择专业的直接依据。

第八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审查,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的二分之一。

(二)一学期请假和缺课学时数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注册。

(四)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年为期限,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提出休学者至少休学一个学期。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四十条 休学手续办理。学生填写《我校休学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到相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我校有关医疗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三)户口在学校的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二条 复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要持休学证明和有关材料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手续一般在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半月内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出具同意复学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

(四)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复学资格、注销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应予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恢复学籍手续的;

(二)应休学而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手续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性病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六)符合本规定其它退学条款的。

学生主动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家长同意,学校研究批准后,办理自动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办理退学手续,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学校研究发文后进行注销学籍。

  1. 对于学生主动申请退学,须有家长签字确认并陪同办理退学手续。

(二)对于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对该生退学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出具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应当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九章 经费使用

第四十八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经费全额拨付到BET体育365投注官网,由学院负责管理使用,主要用于支付预科班任课教师讲课费、班主任费、班级管理和优秀学生表彰等。

第四十九条 预科班内聘教师按照授课学时发放讲课费,且授课学时计入教师岗位聘期考核;外聘教师按照授课学时支付讲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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